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三门峡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决议,接受付晓亚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 编辑:xw ) |
关于接受付晓亚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2-07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三门峡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决议,接受付晓亚辞去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 编辑:x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