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和工作需要,三门峡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决定康健民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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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康健民代理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来源:三门峡日报 发布日期:2016-03-17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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