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丽霞)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宽进优服简易推出机制,市工商局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253号)要求,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基本原则和秉持“诚信推进、背信严惩”基本理念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相对于普通注销登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助于提高市场退出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工商局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的基础上,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宣告破产时,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市工商局在此提醒,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以及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编辑:sbh ) |
我市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03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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