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就《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指出,将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8月1日至8月14日。
《意见》提出,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根据《意见》,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运输、仓储、装卸、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有关人员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
《意见》明确了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十个领域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具体包括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道路货物运输领域、公路货运站场经营领域、水路运输领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域、国际货运代理领域、海关监管领域、铁路运输领域、民航运输领域、快递领域。
其中,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意见》明确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个人信息与事由将被公示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在快递领域,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失信主体都将被列入“黑名单”。
(据《中国改革报》)
( 编辑:师宝华 ) |
运输物流行业拟建失信“黑名单”
明确十个领域“黑名单”标准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8-07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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