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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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4-20   打印


三门峡市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办〔2017〕23号)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党委巡察重要内容。

  第三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其他党组织参照本办法组织学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同时,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名称为:单位名称+理论学习中心组。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任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委(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同办公室负责人一起配合党委(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委(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严格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完成相应学习任务。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市、县(市、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宣传部、办公室、组织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由宣传部负责人牵头;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机关党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学习秘书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选请授课专家、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负责考勤和记录、撰写学习报告、管理学习档案等,指导督促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组织业务工作培训。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秘书及工作人员名单应当报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学习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四)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国情省情市情、三门峡市历史文化和人文精神。

  (八)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九)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精心设计学习主题,认真安排重点发言,深入开展学习研讨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原则上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至少集中学习1次,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由学习秘书或学习内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学,党委(党组)书记年度重点发言2次以上,其他成员年度重点发言1次以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及年度学习计划,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制定自学计划,明确学习重点,研读推荐书目,坚持常态化学习,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或理论文章1篇以上。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分管领域的难点问题,扎实开展调查研究,自觉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实践,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撰写调研报告1篇。

  (四)辅导报告。紧紧围绕学习内容,严格按照年初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邀请专家学者或领导干部作专题辅导讲座,辅导报告必要时可以视频会议形式进行。党委(党组)要严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政治关,加强主题、内容和导向审查。邀请的授课人及授课主要内容应当报党委(党组)书记审核把关。

  (五)现场教学。运用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考察学习典型、实地指导观摩等方式,让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深化认识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实际,开展现场交流互动,凝聚思想共识,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实际行动。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运用平时抓紧自学、以会带训领学、进党校高校讲学、沉到基层宣讲、在交流中互学等“五种学习方式”开展学习,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学习强国”等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不断提升学习效果。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委(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学习制度,主要包括:

  (一)学习考勤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学习,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补学。考勤情况每年在理论学习中心组内部通报1次。

  (二)学习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组织专题学习后,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学习情况。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在领导班子年度述职和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在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学习情况。

  (三)学习通报制度。各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年通报2次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四)学习档案制度。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建立学习档案,纳入党建管理之中。学习档案包括中心组成员、学习秘书及工作人员名单、学习制度、学习计划、学习通知、学习记录、学习资料、学习成果(发言材料、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考勤记录等内容。学习档案资料可以电子数据、音像资料等形式保存。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巡听旁听工作机制。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抓总、统筹协调,采取定点巡听旁听、随机巡听旁听、应邀巡听旁听、专项巡听旁听、相互巡听旁听五种方式,重点巡听旁听各地各单位以集体学习研讨为形式的中心组学习,通过开展巡听旁听,不断提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先进典型选树工作,通过巡听旁听、实地调研、检查考核等方式,打造推介一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示范班、示范课 ,通过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推广,推动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良好局面。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工作,由上级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每年至少开展1次。督查内容主要包括: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一责任人履职、学习秘书工作开展、学习档案建设、学风建设、成果转化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考核工作,由上级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考核主要负责同志履职尽责情况、学习计划制定和完成情况、学习制度执行情况、学习档案建设、学风建设情况以及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情况等;对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个人学习的考核,突出遵守学习制度情况、完成学习任务情况、学习效果等。

  考核工作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也可结合意识形态专项考核进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终述职、述廉的同时述学。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应把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并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党委宣传部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问责决定,组织部负责问责情况备案。

  第五章 学习服务与保障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党委宣传部每年至少集中举办1次培训班,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党委宣传部要加强学习指导,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提供学习资料、书目推荐等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运用报刊、电视、网络或者内部通报、信息等方式,及时报道、通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和成果,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学习成果广泛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宣传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编辑:cl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