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白叶楠)近日,我市出台《三门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三门峡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共6章28条,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前,要在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统一制式的《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具有支取现金、开设网银转账等非柜台支付功能,严禁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拨付及使用,《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购房人直接缴存至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贷款资金由购房贷款发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后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编制用款计划。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相关的工程建设,主要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以及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和法定税费。 《办法》指出,商品房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经申请核实,可与监管银行解除《监管协议》。《办法》同时就加强监督与管理提出要求,规定了各监管主体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 ( 编辑:李建新 ) |
我市出台《办法》
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2-18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