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市财政供给驻三门峡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驻三门峡辖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地税部门税务管理的单位;中央、省及外地驻三门峡辖区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7年5月22日—2017年7月21日。 三、用人单位年审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需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2.用人单位2016年度6月份、12月份两个月的工资明细复印件。 3.纳税单位的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复印件;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携带财政部门的《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告》中“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表)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在编职工提供工资套改审批表等相关在编证明)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在2016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参保情况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职工需提供1—3项,已安置残疾职工需提供1—6项,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自2015年1月1日起工商登记注册未满三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四、用工年审核定 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2016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核定应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各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处理措施 1.凡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用人单位,将根据统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数、单位职工薪酬总额或经过调查核定的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确定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2016年度未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3.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并给予通报批评外,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的规定,由三门峡市及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年审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门峡市直 地址: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文明路加油站对面) 电话:3198672 3198673 联系人:卫晓东 薛赐天 义马市 地址:义马市残联一楼大厅(义马市千秋路中段市委对面) 电话:5583568 联系人:杨磊 渑池县 地址:渑池县残联一楼综合服务中心(会盟路西段) 电话:4832225 联系人:聂红霞 湖滨区 地址:湖滨区为民服务中心三楼残联窗口(崤山路与经一路交叉口东北角) 电话:2772101 联系人:王馨靖 陕州区 地址:陕州区地税局426室(陕州路东段) 电话:3831871 联系人:亢泽仁 灵宝市 地址:灵宝市残联一楼大厅(灵宝市五龙路桐沟桥西虢园大厦) 电话:3183093 联系人:秦青宇 卢氏县 地址:卢氏县残联(卢氏县政府后院西二楼) 电话:7873996 联系人:方磊 2017年5月17日 ( 编辑:李建新 ) |
三门峡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5-18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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