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向个人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1.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以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后,今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将有所减少,但影响总体上可控。养老金等社保待遇不会受降费政策影响,是因为截至2019年底,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9.4万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5万亿元。对于社会上普遍关心的养老金发放问题,财政部也会同有关部门做了预案,将通过加大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和中央财政补助力度,强化地方投入责任等措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他社保待遇,也可以做到按规定发放。
二、面向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上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鼓励社会各界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为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申请?
答: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受赠人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关于申请方式,由受赠人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6.对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如何处理,如何申请?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含当日)向其所在地海关补办减免税手续后,办理退税手续。
7.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措施?
答: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配合有关部门制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指导地方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自2020年2月起,湖北以外各省(区、市)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8.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否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三、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办理?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有关进口单位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来源: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湖滨区税务局宣
( 编辑:徐伟 )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措施问答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5-15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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