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13日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地 > 正文
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提醒告诫函

严格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13   打印

  本报讯(记者吴若雨)记者10月12日了解到,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函,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全市各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社区团购”组织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保质保量的商品和相关服务。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以套餐形式销售商品的,应标明销售总价、品名和数量。其中,销售主副食品套餐应当标明所含蔬菜、肉类、乳制品等品种、数量、规格(重量、体积)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具体明细信息。套餐内商品具体品种难以确定的,应列举套餐中可能包含的商品品种。另行收取打包费、配送费等服务性费用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单位。因套餐内商品临时短缺等客观因素导致商品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等与销售发生变化的,应在发货前提前告知消费者,并明确取消订单、退差价等方式。

  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将被依法处理: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