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止机动车排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方案通知》(豫政办〔2016〕10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无环保标志或持有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交通禁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的车辆
1、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2、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二、禁止通行时间
自2016年8月1日起
三、禁止通行区域
1、市区及各县(市、区)城建区内道路;
2、全市境内所有国道、省道;
3、全市境内所有高速公路。
四、相关措施
1、机动车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暂扣或滞留车辆,并予以处罚。
2、已达报废标准(状态是“注销”、“强制注销”、“公告牌证作废”)的黄标车,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特此通告
三门峡市公安局
2016年7月25日
( 编辑:yll ) |
我市对无环保标志或持有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交通禁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7-25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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