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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无环保标志或持有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交通禁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7-25   打印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止机动车排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方案通知》(豫政办〔2016〕10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无环保标志或持有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交通禁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的车辆
  
  1、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2、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二、禁止通行时间
  
  自2016年8月1日起
  
  三、禁止通行区域
  
  1、市区及各县(市、区)城建区内道路;
  
  2、全市境内所有国道、省道;
  
  3、全市境内所有高速公路。
  
  四、相关措施
  
  1、机动车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暂扣或滞留车辆,并予以处罚。
  
  2、已达报废标准(状态是“注销”、“强制注销”、“公告牌证作废”)的黄标车,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特此通告
  
  三门峡市公安局
  
  2016年7月25日

( 编辑:yl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