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湖滨区印发《湖滨区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要求全区所有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不得购买、赠送或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也不得私带酒水饮用。 《规定》强调:对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全区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不得购买、赠送或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也不得私带酒水饮用。 重大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确需提供酒类的,须按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的原则,严格遵守“先审批后接待”制度,一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区纪委或派驻该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备案。要从严进行控制购买酒类的数量、标准等,严格审核购买单据,对使用情况要登记造册。 《规定》要求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含村、组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临聘人员等)要做到: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饮酒(无论公事、私事)。严禁着工作制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酒后执行公务(含加班、值班)。参加非公务活动时,严禁过量饮酒、酗酒、赌酒、斗酒、劝酒、酒后滋事、酒后驾车等有损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倡导节俭用餐、文明用餐。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违规违纪问题多发频发,或者因发生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和部门等,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张玉 高武勋) ( 编辑:cll ) |
湖滨区公务活动全面禁酒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5-31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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