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14日,湖滨区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涉黑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男,现年29岁,2014年11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灵宝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自2016年以来,刘某参加以方某(已判决)为组织领导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刘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4起。2018年9月21日,刘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寻衅滋事犯罪,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遂根据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方正 杨肖依 张传新) ( 编辑:cll ) |
湖滨区法院宣判一起涉黑犯罪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5-22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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