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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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提至40万元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11   打印
  本报讯 日前,我市发布新修订的《三门峡市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指出自今年起,全市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年度医疗费用支付限额由35万元提高至40万元。
  
  《实施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制度,统一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改变当前各县(市、区)政策各自分别制定的局面;二是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改变当前基金各自统筹的局面,提升统筹层次为市级统收统支模式,增强互助共济抗风险能力;三是建立费率动态形成机制,费率实行按期浮动,提升基金支撑能力和制度可持续性,年度每人筹资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确定,每两年调整一次,连续两年当期基金结余的,延期调整筹资标准。据了解,我市2021年度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90元。
  
  《实施办法》指出,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年度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40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对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实行按比例支付。住院医疗待遇方面,在职职工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退休人员提高2个百分点。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待遇方面,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9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92%。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方面,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县级医疗机构为85%,市级医疗机构为75%,省级医疗机构为70%;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5%,终末期肾病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90%。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支付比例政策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等有关配套政策规定适用于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本报记者)
( 编辑:李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