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博) “‘开口费’明明已经不让收了,我们小区为什么还收?”3月13日,家住三门峡市区大岭路一新建小区的王先生向本报反映,三门峡市政府已经出台文件不让征收的“开口费”,为何还有开发商明目张胆在征收?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于去年12月初办理交房手续,按照小区要求,当时必须缴纳暖气、燃气等几项“开口费”后,才让领钥匙,为此他一共缴了大约8000元。后来,王先生听说三门峡市政府专门下发文件不允许再征收“开口费”,而且有个别征收过“开口费”的小区已经把钱退给了业主。于是,王先生便和小区业主一起到物业讨说法,“物业告知我们,没有接到退费的通知,所以不予退”。
据记者采访了解,三门峡新建小区征收“开口费”的问题并不是个例,一些小区的业主为此也曾多次开展维权活动,均无果而终。但是有一些小区就按照相关政策,没有收取业主的“开口费”。
那么新建小区是否应该征收“开口费”?征收的标准是什么?
记者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网站看到,2011年7月28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2011〕6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第十二条规定:“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必须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根据《通知》,小区是否应该征收‘开口费’,要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主要依据。”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爱华表示。
按照《通知》规定,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和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征收。对此,记者采访了三门峡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他们同样表示,如果开发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2011年7月28日以后办理的话,按照要求就不应该再向业主收取城市配套费。
采访中,三门峡市发改委物价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开发商依据《通知》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90元”收取购房者费用的话,就不能再征收“开口费”;如果没有按照此标准收取的话,可以征收“开口费”。该工作人员同时分析认为,由于上述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不会写得特别清楚,因此导致纠纷出现时无法维权。该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特别留意。
对此,王爱华认为,按照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因为开发商在拿地建设时,就已经向当地政府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费用包括管网建设费(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等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开发商的成本,一般会计入房价中,所以交房前不应该再向业主征收。
( 编辑:wyw ) |
开发商收“开口费” 合理吗?
来源:三门峡日报 发布日期:2016-03-15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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